今年5月1日,刑法修改案(八)正式实行,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、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,法院可依据犯罪情形,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、缓刑考验期限内“从事特定运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”的规定。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,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重大的,将进行治安处分。情节严峻,如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,应撤销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
据不完整统计,目前四川法院作出的“禁止令”已有10多起。 法院作出“禁止令”后,毕竟对被执行人有何影响?其执行的后果又如何?昨日,成都商报记者探访了四川被判“禁酒令”第一人的服刑生涯―――由于酒后打伤别人,彭州的孙锋(化名)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,并被禁止在酒后进入公共场所。